(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指引重点解析
(1)明确规定实缴货币资本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
(2)新增了法定代表人及投资总监的持股要求,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或者合计持有低于一定比例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的相关经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没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相关经验不足5年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
《办法》还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2)《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合规风控负责人的经验要求,具体而言,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具备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验,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3)《办法》此次新增规定了对于高管的兼职规定。
(2)《办法》也对管理人人员稳定性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管理团队和相关人员的充足、稳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的相关任职要求,原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在6个月内聘任符合岗位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长期缺位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更换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1)要求管理人建立有效的防火墙等隔离机制,有效隔离自有资金投资、投资顾问业务与私募基金业务;
(2)要求管理人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
(3)要求管理人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1)新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
(2)新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创业投资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
(1)基金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进行明确揭示;
(2)基金合同中需要明确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机制;
(3)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私募股权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关联交易一直是近年以来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在《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等文件中均有提及。
禾获仁在南京河西开拓了办理通道,可以满足您投资类公司注册和私募基金备案要求:
▲点击上图 查看详情
如有疑问,欢迎继续咨询服务专家:在线咨询
您也可以拨打我们的服务热线:400-82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