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人都不知道,有很多补贴/补助是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今天禾禾给大家整理出来这16种情况,全部免征个税,看完快转发收藏!
01 商业健康保险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当年(月)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注:个人自行购买,在取得税优识别码之后,应及时提供保单凭证。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都是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05 生活补助费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纳个人所得税。
但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额标准,参考当地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
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而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注: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再计征个税。若个人凭发票报销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军粮差价补贴,这8项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
关于供暖费补贴,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规定,各省市标准不一,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比如长春市规定:职工按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免征个税。(长府发[2006]26号)
再比如宁夏省规定:3000元以内的不征;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补贴的并入工资征个税。(宁财﹝税﹞发﹝2008﹞1318号)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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