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以企业名义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事实上是属于原投资人个人所有,当企业脱离原投资者甚至解散时,债权债务并未发生消灭之事实,原投资人仍可享有对其经营该企业期间形成的债权,同时也承担清偿其经营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产生纠纷,如属原投资人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确定主体资格时应以原投资人为主体,由原投资人承担民事责任。
2、出让人(原投资人)与受让人(新投资人)之间如果达成了由受让人继承个人独资企业原债权债务的协议:受让人同意承担出让人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并取得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同意的,又受让人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出让人同意将债权转让予受让人,并已通知了企业债务人的,发生纠纷时受让人作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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