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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资讯 今日实施丨7月10日起,上海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整合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
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沪市监规范〔2023〕7号)要求,2023年7月10日起,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整合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不再单独核发《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凡是在本市从事酒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同时申请相应的酒类商品经营项目。
在新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中,增加了“酒类经营”的事项,从事酒类经营的,应当在采集事项中填报酒类商品的品种。
从事预包装酒类销售的,在“一网通办”申请时,在“食品销售经营项目”中勾选“预包装食品销售”,同时在二级目录中勾选“含酒类(批发)” 或“含酒类(零售)”。
从事散装酒类销售的,在经营项目“散装食品销售”二级目录中勾选“含酒类(零售)”。
使用预包装酒类商品制作含乙醇饮品的或自酿酒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一网通办”申请时,应当申报“自制饮品制售”的经营项目,同时勾选其二级目录中的“含乙醇饮料”。
我已经办理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还能继续使用吗?
现存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并可办理变更手续,超过有效期的需整合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证。
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酒类商品经营活动,但只可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业务,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业务的主体为企业。
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故不可从事酒类商品经营活动。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应具有相对独立的、符合酒类商品特性的、能确保酒类质量与安全的经营(仓储)场所,周围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污染源,仓储场所应与所经营酒类商品相匹配。
学校周边二百米、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酒吧等营业场所,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酒销售网点;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识。
销售散装酒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散装酒经营管理规范》(T/SACTA-001-2021)的要求,设置拆零计量、消毒卫生专用场所器具。
食品经营许可(含酒类)
及其他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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