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上海减负“组合拳”,企业免缴三项社保费用,职工医保费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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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社局说,本市从今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将继续实施社保减负等政策。

上海市医保局说,2020年2-6月,按国家规定的最长减征时限,对本市企业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半征收;

7-12月继续执行本市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等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详见↓

上海市医保局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半征收

市医保局副局长张超表示,上海在前期已推出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的政策基础上,进一步采取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抗疫情、稳发展。
上海市医保部门迅速落实减征职工医保费政策,采取了“减、降、调、缓”4项举措:
“减”,即2020年2-6月,按国家规定的最长减征时限,对上海企业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半征收。
●具体来讲,上海现行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为10.5%,2-6月份企业按减半后5.25%的费率缴费。据测算,此项措施预计可减轻企业负担约210亿元
“降”,即继续执行上海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政策。
●在国家规定减征时限期满后,2020年7-12月,企业可继续享受阶段性降费0.5个百分点的减负政策。据测算,此项措施预计可再减轻企业负担约30亿元
“调”,即此前已经发布的职工医保年度与社保缴费年度同步调整到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职工医保年度从4月1日顺延3个月。
医保缴费基数推迟调整3个月,也可以减少企业缴费负担约33亿元
“缓”,即和人社部门一道,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允许缓缴包括医疗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且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
市人社局具体政策介绍

一、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根据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尽最大可能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本市从今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一是对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从今年2月到6月,免征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二是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从今年2月到4月,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属于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范围。
根据初步测算,预计此项减免政策今年将为企业减负约530亿元。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于2020年4月30日到期。
根据国家要求,本市将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即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
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三、前期已出台“沪28条”的社保减负政策继续实施
根据《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即“沪28条),本市已出台若干社保减负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今年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预计今年将会有约14万家用人单位受益。
二是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从今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20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将推迟三个月。
三是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
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上述各项政策,除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为延续政策外,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三项新政将合计减轻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负担约624亿元
四、不断优化社保经办服务
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参保对象的社保权益,市社保中心不断优化社保经办服务,提升服务效能。
一是大力推进社保办事“不见面”服务。通过“一网通办”平台、“上海人社”APP、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引导网上、掌上办事服务,尽可能实现缴费业务网上办理,待遇申领业务预约办理,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线上查询。
二是积极实施社会保险业务容缺经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参保单位、个人提交的经办材料存在缺失的,允许其通过“先办后补”、书面承诺等方式先行办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三是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及时做好养老、工伤、遗属等待遇的核定,确保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未能及时办理相关待遇申领手续的,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补发待遇。
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出台后,为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市社保中心已采取措施,包括对信息系统做相应的调整,同时暂缓政策实施准备期内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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