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外商投资法》~外资企业设立不再需要商务部审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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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与《外商投资法》同步实施,标志着外商投资管理体系将开始新旧模式转换。

同时,商务部不再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下面,跟随小禾一起来看看这部外商投资重磅法律带来的改变有哪些。

外资企业设立无需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

2020年1月1日起,商务部不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海关也不再核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实行后,商务部门(市商委和自贸管委会)正式退出了外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和备案职能:
  • 对于负面清单内的外资企业设立不再审批
  • 对于负面清单外的外资企业设立也无需备案

外资企业的新设或变更
无需再通过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有设立、变更事项的,直接通过市场监管局统筹的全国企业登记系统进行初始、变更报告。
年度报告:
每年仍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
  •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告知经营、资产负债、境内投资和分支、行业许可等信息。
同时,商务部和外汇局的年度报告也会并入市场局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多报合一)。
“多报合一”年报报送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截至6月30日仍未报送年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境内自然人可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法允许外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自然人。
也就是说境内自然人可以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外资企业。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文件,核心内容为:
1.在沪苏浙皖三省一市试点境内的自然人可以与港、澳、台地区或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原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变更使得境内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
3.境内自然人的投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4.外商投资企业,遵循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根据上海市场监督的报道,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第一个参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国自然人已经领到了首张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新法实施带来的改变
外资三法施行近四十年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已被市场广泛接受和认可。
新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将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企业类型只区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概念。
并且,由于外资三法采用列举的方式,中国自然人没有被纳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范畴,堵塞了中国自然人直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通道。
现在,新法积极响应了市场需求,明确了中国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的合格主体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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