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中辞职了,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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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会选择在年中这个时间节点换工作,或者在家中休息一段时间,暂时不上班,那么这段时间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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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了新的工作单位后,新任职单位没有我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该怎么办?
解答:在您入职的当月,应当及时填写《扣除信息表》(纸质表或电子模板)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您也可通过手机APP或网页WEB填写后,选择推送给个税扣缴单位。
提醒新单位及时使用扣缴客户端软件,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中进行下载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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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单位的财务人员,我们单位新招了一批员工,该如何获取新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解答:新雇佣的员工如果选择在扣缴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直接将《扣除信息表》纸质或电子模板提交给扣缴单位财务或者人力资源部门,也可通过手机APP或互联网WEB网页填写后选择推送给扣缴单位。 
     员工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您录入或导入到扣缴客户端软件;员工通过手机APP或互联网WEB网页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您可以使用扣缴客户端软件,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中,通过“下载更新”功能进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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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及时向新单位填报或提交《扣除信息表》,有几个月没有享受到专项扣除,怎么办?
解答:可由扣缴义务人在接下来的月份代扣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相应调整,在剩余月份补充享受。
      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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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显示的任职受雇信息仍旧是原单位信息,怎么办?
解答:只要该公司给您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该公司就会出现在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
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将信息反馈给该公司,由该公司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
      如果您发现信息中的单位是您从未任职的,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您,敬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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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我当前任职的单位并不在列表中,该怎么办?
解答:“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版中“个人中心”里自动带出的任职受雇信息是根据各扣缴单位报送的自然人基础信息A表形成,只要扣缴单位当前的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或停业,而且扣缴单位报送信息中将您标记为在职雇员,正常就会将该单位显示出来。
    如果显示不出来,那么有可能是您目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还未将您的个人证件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所报送的证件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您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了离职日期。请您及时与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联系,由他们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举两个例子
案例1

2019年1至6月,王二在A公司就职,每月工资为1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并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
在7至12月,王二跳槽至B公司就职,每月工资为1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2500元,并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
问:王二在A、B公司的工资薪金个税该如何缴纳?
原单位
 
A公司按照王二预先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施个税预扣,按照累计预扣法累积计算然后代扣代缴个税。
1 月(税款所属期,下同):(10000-5000-1500-1000)×3% =75 元
2 月:(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 元
3月:(10000×3-5000×3-1500×3-1000×3)×3%-75×2 =75 元
4 月:(10000×4-5000×4-1500×4-1000×4)×3%-75 ×3=75 元
5 月:(10000×5-5000×5-1500×5-1000×5)×3%-75 ×4=75 元
6月:(10000×6-5000×6-1500×6-1000×6)×3%-75×5 =75 元
∴A公司为王二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50元。
新单位
 
B公司按照王二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施个税预扣,按照累计预扣法累积计算然后代扣代缴个税。不过需要注意的是,B公司并没有王二此前的工资信息,因此累计预扣是从7月份开始计算。
7 月:(15000-5000-2500-1000)×3% =195 元
8月:(15000×2-5000×2-2500×2-1000×2)×3%-195 =195 元
9月:(15000×3-5000×3-2500×3-1000×3)×3%-195 ×2=195 元
10 月:(15000×4-5000×4-2500×4-1000×4)×3%-195 ×3=195 元
11月:(15000×5-5000×5-2500×5-1000×5)×3%-195 ×4=195 元
12月,王二的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9000元,适用税率表第2级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2月:(15000×6-5000×6-2500×6-1000×6)×10%-2520-195×5 =405 元
∴B公司为张三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380元。
2020年 汇算清缴
 
2019年全年,A、B公司共为王二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50+1380=1830元。
王二2019年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00×6+15000×6-5000×12-1500×6-2500×6-1000×12)×10%-2520=2880元
案例2

2019年1至6月,王二在A公司就职,每月工资为1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 元,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7至8月,王二离职后在家待业,此期间自行缴纳社保每月2500元。
9月起,王二至B公司就职,每月工资为1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2500 元,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
问:王二在A、B公司的工资薪金个税该如何缴纳?
原单位
A公司按照王二预先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施个税预扣,按照累计预扣法累积计算然后代扣代缴个税。
详细计算见“案例1”
待业期间
王二无工资薪金收入,期间也没有单位为其预扣预缴个税。
新单位
 
B公司按照王二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施个税预扣,按照累计预扣法累积计算然后代扣代缴个税。需要注意,B公司并没有张三此前的工资信息,因此累计预扣是从9月份开始计算。
9月:(15000-5000-2500-1000)×3% =195 元
10月:(15000×2-5000×2-2500×2-1000×2)×3%-195 =195 元
11月:(15000×3-5000×3-2500×3-1000×3)×3%-195 ×2=195 元
12月:(15000×4-5000×4-2500×4-1000×4)×3%-195 ×3=195 元
∴B公司为王二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80元。
2020年 汇算清缴
 
2019年全年,A、B公司共为王二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50+780=1230元。
王二2019年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00×6+15000×4-5000×12-1500×6-2500×6-1000×12)×3%=720元
王二在待业期间虽然没有收入,但专项扣除(个人缴纳社保)、专项附加扣除都还是存在的。
∴按照相关规定,王二需要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申请个人所得税退税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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