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明确:2月1日起,严惩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现!
01“公转私”严查了
一、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二、“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一)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罚款,对责任人定罪!
02央行也通知了: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2月12日,在央行重磅发布的《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政策中,非常明确:加强银行账户资金管控,取消开户许可证!
政策内容重点
2、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地区,办理基本户、临时户采用备案制。
3、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严查企业基本户临时户的开立、变更、撒销,并加强企业银行账户管理。
4、建立涉企信息共享机制和企业银行账户违规联合恁戒机制。
5、严厉查处企业多头开户,乱开账户,出租出借、出售账户行为。
6、对企业银行账户进行监测,存在异常的,将受到处理和惩罚。
7、基本户只能开一个,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将无容身之地!
8、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就能办理收付款业务。
9、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的账户,银行将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核实违规的,严肃处理。
10、企业每季度最少对账一次。
03今天起,这些情况要注意了
一、以下情况要小心:
②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③股东或者法人或者其他不明个人,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④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二、这三种企业要注意:
长亏不倒的话,必有隐情。企业规模和发展势头还不错,员工也很积极,就是账面亏损,这种企业很有可能存在隐匿收入的情况。
②收入成本严重不匹配
毛利偏低、税负偏低的企业,往往不是偷税就是虚开发票。
③客户是2c的企业很容易隐匿
大家最常见的什么教育培训、餐饮、装修等这些企业往往客户是个人,个人不去要发票,这就给偷税创造了良好的土壤。
文章来源财务第一教室、中国会计报,经禾获仁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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