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新个税法引入反避税条款
新个税法的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新个税法引入了反避税条款,税务机关对高净值人群的税务监管日益加强,使其通过利用海外架构或配置海外资产等方法进行税务规划的方法不再可行。
举个简单的例子:
而反避税条款下,中国税务机关可以以受控关联公司的名义将没有商业实质的BVI公司取得的利润视同个人所得进行征税。
02 高净值个人在新个税法下有何税务合规义务?
新个税法下,高净值个人需要对自己在一个年度内取得的各类所得在次年的申报期内如实进行申报。尤其要注意,如果有境外收入,由于该项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因此纳税人需要自行在申报期完成境外收入的申报。
除了对收入的申报之外,由于新个税法引入了“受控外国企业”规则,该规则的有效落实有赖于税务机关对居民个人在境外投资成立离岸公司信息的掌握。故未来国税总局有可能会参考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相关机制,出台规则要求个人对其境外持股信息做年度申报。这将是高净值个人所必须关注的要点之一。
另外,当高净值个人在境外有开立银行账户且收到境外银行向个人询问有关税务居民身份的情况时,需要如实申报自己的税务居民身份,以免因虚假陈述而引发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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