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标签标识管理,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GB2257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标识标注。
标签标注“婴幼儿食用”或“6个月以上婴幼儿食用”等表明专供婴幼儿食用的用语、图案的,应当真实、准确,其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关于“婴儿”或“幼儿”定义的要求;其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想要了解更多工商知识,可关注微信:禾获仁(hhrchina),如需专业的公司注册,记帐报税,商标办理等一系列创业服务,可继续浏览禾获仁官方网站http://www.hhrchina.com/
如有疑问,欢迎继续咨询服务专家:在线咨询
您也可以拨打我们的服务热线:400-822-0128